首页 财经信息 市场评论 交易信息 客户服务 期货通 实时行情 网上交易 期货论坛 下载中心
 

附件一: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燃料油

交易单位

10 吨 / 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 吨

最小变动价位

1 元 / 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5%

合约交割月份

1 - 12 月(春节月份除外)

交易时间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0 - 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180CST 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燃料油。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8%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FU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 10 手( 100 吨),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二、质量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密度( 15 ℃, kg/l )

不高于 0.985

ASTM D1298

运动粘度( 50 ℃, CST )

不高于 180

ASTM D445

灰分( m/m , % )

不高于 0.10

ASTM D482

残碳( m/m , % )

不高于 14

ASTM D189

倾点(℃)

不高于 24

ASTM D97

水分( V/V , % )

不高于 0.5

ASTM D95

闪点(℃)

不低于 66

ASTM D93

含硫( m/m , % )

不高于 3.5

ASTM D4294/D1552

总机械杂质含量( m/m,% )

不高于 0.10

ASTM D4870

钒含量( PPM )

不高于 150

ICP

三、指定交割油库

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设在华南、华东以及其他地区,各指定交割油库之间不设运输升贴水。
   交易所批准的首批指定交割油库为华南地区的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粤海 ( 番禺 ) 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油库。上述各指定交割油库自燃料油期货合约挂盘上市之日起开展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各油库基本情况如下表。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业务联系表

指定交割

油库名称

办公地址

存放地址

业务电话及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南沙油库)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坦头村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坦头村

电话 :020 - 84684191

传真 :020 - 84688600

王同青

511458

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油库)

湛江港第二作业区中油燃料湛江油库

湛江港第二作业区中油燃料湛江油库

电话: 0759-225900913763050098

13659736159

传真 :0759 - 2259009

李洪欣陈光辉

暂缺

珠海中燃石

油有限公司(桂山油库)

珠海情侣南路 589 号夏宫国际花园 1 幢 A 座 1701-1702 室

广东珠海桂山岛

电话 :0756 - 3231867

传真 :0756 - 3231860

斯 威

519015

粤海 ( 番禺 ) 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小虎岛油库)

广州天河东路 155-159 号

骏源大厦 23 楼

广州市番禺区黄阁镇粤海路 1 号粤海小虎石化公共保税仓

电话 :020 - 84976664 、

38810189

传真 :020 - 84971148

38810223

梁文立

崔 鸣

510620

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西基油库)

广州市中山西路 246 号 22 层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基村

电话 :020 - 83635322 、

83635340 、 82091719

传真 :020 - 83635343

陶启新

文锦淘

罗伟增

510023

根据市场发展和库容情况,交易所还将逐步增设华南、华东和其他地区的指定交割油库。

附件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试 行)

•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 交割地点 :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  标准交割流程

第六条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 检验方法和机构

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 ASTM D4057 ,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入库申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入库申报 / 通知单》 ( 以下简称《燃料油入库通知单》 ) ,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投资者的申报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办理。

第九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 3 个交易日内开出《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燃料油入库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交易所,第二联交货主。货主须按《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条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须准确填写《燃料油入库通知单》,并交纳 30 元 / 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燃料油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 15 日内有效。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燃料油入库通知单》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

第十一条 入库单证

油品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对船仓内油品( A 样)和库内原有油品( B 样)取样并封样。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 C 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 C 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 C 样检验报告。

如 C 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对 A 样和 B 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 1 )如 A 样合格、 B 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 2 )如 A 样不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 B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 3 )如 A 样合格、 B 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A 、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 4 )如 A 样和 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 A 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B 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 A 样检验报告。

(二) 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必须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第二联和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 14 : 00 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 16 : 00 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油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油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 14 : 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割事宜的 , 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当日 14:00 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 40 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 1000 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 A 、 B 两份, A 样用于化验, B 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报告

交割油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 2 ‰ , 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二)溢短 :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 100 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 3% 。

第二十二条 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 2 ‰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 1 元 / 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向交割油库支付 50 元 / 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 100 吨,交割数量必须是 100 吨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

•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20 日(遇假日顺延)下午 16 : 00 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20 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 12 : 00 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 14 : 00 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见附件四)。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需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 15 : 00 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 14 : 00 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  交割违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构成交割违约 :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 20% 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 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 (应交货款 - 已交货款)÷( 1-20% )÷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 16:30 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 11:00 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 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 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15% 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 125% ,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 75% 。

第四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 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 买方或卖方与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4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

交易所批准的首批指定交割油库为华南地区的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粤海 ( 番禺 ) 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珠海中燃石油有限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油库。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附件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交割油库收费标准

1 、储存费: 1.2 元人民币 / 吨?天(含加温费) ;

2 、其他费用如港务费、装卸费、港建费等由油库按现行收费标准向油品入库时的货主收取。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

第一条 过驳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船对船直接过驳形式履行油品交收义务的交割方式,采用过驳交割方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采用过驳交割方式,买卖双方应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办理期转现手续,并签署有关买卖协议。

第二条 过驳交割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大船和驳船的法兰对接处为界。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使油品的过驳交割顺利进行。

第三条 卖方有权选择过驳交割锚地。卖方应在船舶到港前至少提前 7 天向买方预报船期,在船舶到港前 4 天将准确的船舶动态通知买方。

第四条 卖方责任:卖方应完成油品的报关、报港、报验;将船舶动态(如船名、到港时间、抵达锚地、锚位等)通知买方;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承担报关、报港、报验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买方责任:买方应备齐所需驳船,将船名在过驳作业前书面通知卖方,并配合卖方尽快完成过驳交割作业。

第六条 过驳交割的检验机构由卖方选定,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过驳作业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向卖方出具质检证书和量检证书(驳船计量证书),买方持有上述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过驳交割的质量检验以大船取样检验为准,数量检验以驳船计量为准。

第八条 过驳交割完成后驳船船长应在接油签收单上签字,接油签收单上列明的实际过驳数量应与量检证书完全一致。买卖双方以量检证书上记载的过驳数量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附件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油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

(八)油库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油库土地、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油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油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油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油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油品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四)按规定保管好指定油库内的油品,确保油品安全和储存油品的数量和质量;否则,指定交割油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抵押金;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油品入库、油品保管和油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保证期货交割油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而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

(二)油品验收。油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帐、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油库应在接到交易所签发仓单许可指令后,方可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油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油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油品出库是指定交割油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油品发送出库。油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油品出库时,油库应对出库油品进行循环和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 40 摄氏度。

第十九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油库应对专用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一条 油品出库应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或由油库进行量检。发货完毕后,油库应根据上述计量报告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过户。油库必须做好油品的过户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在办理油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计量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 ( 水 ) 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有效合格检定证书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计量工作人员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熟练掌握计量方面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条文、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第二十六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二)油库陆地发油时,以油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指定交割油库作业时,油库工作人员应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油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控制在 ±3% 以内。

第二十八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交割油库在油品进库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入库油品质检、量检由货主选择须由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出库油品质检、量检可由货主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指定交割油库完成。油库应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三十条 油库须承担二种或多种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下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库应承担油品进库后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但油库可按照国家散装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GB11085-89 规定从货主进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 2 ‰。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货主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收取的申报押金定期补偿给油库。

第三十三条 油库应对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油罐及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

(一)新油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定,以后每四年检定一次,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二)期货交割用流量计、量油 ( 水 ) 尺每半年检定一次。

(三)其它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检定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对期货交割油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油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油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油库实行油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油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油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油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油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油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油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油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油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油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油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油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四: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下划线及涂黑部分为修订内容)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 ,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8%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一)。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一: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 X )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X ≤ 12 万

5%

5%

5%

5%

12 万< X ≤ 14 万

6.5%

6.5%

6.5%

6.5%

14 万< X ≤ 16 万

8%

8%

8%

8%

X > 16 万

10%

10%

10%

10%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铜、铝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5%

5%

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5%

10%

5%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15%

5%

15%

5%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20%

5%

20%

5%

(二)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三)。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四)。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 X )

天然橡胶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X ≤ 12 万

5%

5%

12 万< X ≤ 16 万

7%

7%

16 万< X ≤ 20 万

9%

9%

X > 20 万

11%

11%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

投机头寸

保值头寸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40%

(三)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五)。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五: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 X )

交易保证金比例

X ≤ 100 万

8%

100 万< X ≤ 150 万

10%

150 万< X ≤ 200 万

12%

X > 200 万

15%

注: X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40%

(四)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五)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 Cu0305 ,其运行阶段是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03 年 5 月 15 日止,其中: 2002 年 5 月 16 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 2003 年 5 月 15 日为最后交易日、 2003 年 5 月 14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 2003 年 5 月 13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 2003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 2003 年 4 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 2003 年 3 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 2003 年 2 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右箭头: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交割月前

第二月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0.5% 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3.5% 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2%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4%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 16% 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

*的计算公式如下:

=3 , 4 , 5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日结算价, =3 , 4 , 5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 、 D3 、 D4 、 D5 、 D6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 D1 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6% ,收取比例已高于 6% 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7% ,收取比例已高于 7 % 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0% ,收取比例已高于 10 % 的按原比例收取 。 D2 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4%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6% ,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7% 。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4%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6% ,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7% , 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8% ,收取比例已高于 8% 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9% ,收取比例已高于 9% 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 15% ,收取比例已高于 15% 的按原比例收取。 D3 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5%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6% ,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 10% 。

第十四条 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5%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6% ,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 10% , 则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 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期货合约按 8% 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8% 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 9% 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9% 的按原比例收取; 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 20% 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 20% 的按原比例收取, 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D4 交易日该铜、铝、天然橡胶、 燃料油 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 燃料油 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 D5 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D6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 ( 元 )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量 ( 吨 )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为 8% )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 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 )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4% ),小于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 )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3% 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3%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4% )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3% 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6% (天然橡胶、 燃料油 为 8% )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 6% 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 燃料油 简称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 1 )铜、铝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6% 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6%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6%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3% 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3% 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6% 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 2 )天然橡胶、 燃料油 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8% 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8% 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 1 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天然橡胶、 燃料油 )

步骤

分 配 条 件

分 配 数

分 配 比 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 8% 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机 投资者

分配完毕

2

盈利 8% 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 <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 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3,4 分配

3

盈利 4% 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 以上的投机 投资者

分配完毕

4

盈利 4% 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 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5,6 分配

5

盈利 4% 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 以下的投机 投资者

分配完毕

6

盈利 4% 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 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骤 7,8 分配

7

盈利 8% 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 投资者

分配完毕

8

盈利 8% 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 <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 投资者

有剩余不再分配

注: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8%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4% 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4% 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4. 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 投资者 的持仓数量;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七: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 )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3 12 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3 12 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天然

橡胶

3 10 万手

15

10

5

5000

1500

300

1500

250

1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八: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 )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燃料油

3 50 万手

15

10

5

20000

10000

1000

5000

2000

3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铜、铝和天然橡胶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20 日之前提出, 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 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 铜、铝和天然橡胶 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 15 日 ),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预约开户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站点导航 | 软件下载 | 招聘信息 | 风险说明
建议使用IE5.0或以上800*600模式 欢迎来信:admin@51qh.com
Copyright 2000-2002 www.51q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0-2002 数码期货网